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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
集團公司給控股子公司提供服務,如:集團公司有專門的團隊進行項目申報、招商引資,然后每年從控股公司收取基礎服務費、項目申報資金按比例的提成,招商引資的提成,集團公司與控股公司在同一省份不同城市,集團公司有團隊去控股公司的車馬費、有申報項目的清單,有招商結果等書面資料。
問:1、集團公司和控股公司這樣的業務及收費是否屬于關聯交易?
2、是否存在稅務風險?是什么風險?
3、我們怎樣做更合理?
專 家 回 復
1、屬于關聯交易。
2、是否存在風險需要根據關聯交易中收取或支付的費用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如果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則不存在稅收風險,否則稅務機關會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交易行為進行納稅調整。
3、《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你單位可根據上述規定對母子公司之間的收費標準進行合理確定。
專 家 分 析
一、關聯企業認定
稅收征管法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二、關聯交易的原則
稅收征管法對關聯交易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認定,即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三、納稅調整的情形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四、納稅調整的方法
納稅人有應當進行納稅調整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納稅調整的時限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這里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累計達到或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
2、經稅務機關案頭審計分析,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預計需調增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達到或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
3、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設在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
4、納稅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規定進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內容不實,以及不履行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義務的。
政策依據
《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