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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資產如何確定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根據以下幾種方法來確定計稅依據: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是哪些
以下幾種狀況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提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哪些
(1)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提的折舊,準予扣除。
(2)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3)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四、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五、固定資產折舊的優惠政策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的固定資產的范圍: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